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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圆模板厂家:建筑防火通用规范(7)

详细介绍

   

     

4建筑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建筑平面布置应有利于火灾时的人员疏散与避难和控制火灾蔓延。不同火灾危险性、不同用途的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4.1.2房屋建筑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按建筑面积划分防火分区。建筑的防火分区划分与分隔应有利于降低火灾危害和灭火救援,并应能将火灾控制在一个防火分区内。

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允许设置开敞疏散楼梯间的建筑外, 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不能封闭的连通开口所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该建筑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在这些连通开口处进行防火分隔。

4.1.3库房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甲、乙类库房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不应开口;其他建筑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4.1.4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当不符合要求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4.1.5燃气调压间、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不应位于其他用途的建筑内,不应与居住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与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外开启且不应直接开向所服务的建筑。

4.1.6燃气相对密度不小于 0.75 的燃气设施或燃具及燃气管道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1.7位于其他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位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 燃气相对密度小于 0.75 的燃气锅炉房和燃油锅炉房应位于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于屋顶的常(负) 压燃气锅炉房,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6m;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 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锅炉房或发电机房与其他室内空间相通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 单间储油间的储存量不应大于 1,建筑内的总储油量不应大于 5,油箱应密闭并应有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具有阻火性能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间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 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不得穿过储油间;

7 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均应有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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