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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规范之建筑防火通用规范(5)国海木业

详细介绍

   

     

3.1.7木结构民用建筑之间、木结构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1.7 的规定。木结构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等建筑的防火间距、木结构工业建筑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与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规定。

表 3.1.7 木结构民用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两座木结构民用建筑之间或木结构民用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均无开口时,防火间距可为 4m;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不正对且开口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10%时,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的 75%执行。

2 当相邻建筑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防火墙且墙体截断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难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 0.5m 时,防火间距不限。

3.1.8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8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1.9 条的规定。

表 3.1.8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注:1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确需相邻布置时, 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 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的 75%执行。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辅助办公和临时休息室等保证生产必须的用房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 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4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

3.1.9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1.9 的规定。

表 3.1.9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1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 3、4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2t,第 1、2、5、6 项物品储量不大于 5t 时,不应小于 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5m。

3.1.10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1.10 的规定。

表 3.1.10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值减少 2m 后的数值。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 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 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1.11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 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

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 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3.1.8 和 3.1.10 的规定值增加 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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