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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王者:建筑防火通用规范(4)

详细介绍

   

     

3建筑总平面布局

3.1防火间距

3.1.1建筑物应远离易燃易爆生产或储存场所,并应具有足够的防火间距。

3.1.2工业建筑、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能使相邻建筑外墙所受到的辐射热强度低于建筑外墙的引燃辐射热强度。

3.1.3灾区过渡安置房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防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2500㎡,并均应有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灾区过渡安置房的建筑层数不应大于 2 层。

3.1.4陆上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用地边界距离有毒或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不应小于 200m;

2 应位于方便消防车辆出动的主、次干路的临街道地段;

3 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距离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 50m;

4 消防站与加油站、加气站边界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3.1.5地下、半地下建筑的出入口和凸出地面的外墙,与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

3.1.6除木结构建筑外,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1.6 的规定。

表 3.1.6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 时,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的 75%执行。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 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 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 不应小于 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 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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